旅游景区管理的主要问题-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27 06:55:13


一、旅游景区管理的主要问题


1、资源破坏,环境恶化现象严重:过度开山建索道、修公路,核心景区内建宾馆,游客超载现象呈严重趋势,不顾景区的承受能力,盲目随意扩展旅行人数,意外危险的系数增加。
2、忽视游客体验,产品过于雷同:产品供需错位是旅游景区的主要问题,缺乏独特性、参与性,游客难以留下深刻印象;产品的趋同,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恶性价格竞争、行业高失败率。
3、旅游景区秩序混乱,服务意识弱,游客安全感不足: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不仅要求旅游设施安全可靠,更应营造景区诚信环境,使游客的让渡价值最大化。
4、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人才紧缺:管理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景区接待国际旅游者能力偏低,制约了国际接待旅游的发展。
5、门票经济现象突出,旅游产品特色性不强:旅游景区存在一定的经营垄断性,产品价格只升不降。景区资源的文化内涵挖掘不够,特色性不强;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的费用较少,旅游产品没有得到有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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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旅游景区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问题1:资源破坏,环境恶化现象严重

过度开山建索道、修公路,核心景区内建宾馆,这种不瞻前不顾后的管理手法不仅仅是对旅游资源的一种浪费,更是没有秉持可持续发展的原理;

旅游景区的游客超载现象越来越严重;

问题2:忽视游客体验,产品过于雷同

①忽视游客体验;

②产品供需错位是旅游景区的主要问题;

③缺乏独特性、参与性,游客难以留下深刻印象;

④产品的趋同,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恶性价格竞争、行业的高失败率。

问题3:旅游景区秩序混乱,服务意识弱,游客安全感不足

①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

②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③旅游不仅要求旅游设施安全可靠,更注意旅游景区内营造的诚信环境,使游客的让渡价值最大化。

问题4: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人才紧缺

问题5:门票经济现象突出,旅游产品特色性不强

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有这五大解决对策。

对策1:搭建智慧景区,利用大数据管理景区,建立景区制度,规范旅客人数,

对策2:创新体验式旅游服务,创新更多旅游相关产品

对策3:健全安全保护制度

对策4:科学管理,引进更多人才

对策5:改善门票制度,将盈利重点放在旅游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