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旅行终止(疫情未结束旅游)

更新时间:2023-06-19 13:58:17

因疫情原因,定好的春节旅行刚开启行程第一站即被旅行社临时通知取消,刘女士不得不自费返家,为此她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索赔损失。北京朝阳区法院4月27日通报,经法院在线调解,刘女士和旅行社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承担一定损失。

原告刘女士起诉称,她于今年1月6日与被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计划于1月24日除夕开启华东5日游旅行。

除夕当日,刘女士在与旅行社沟通确认后,前往南京开启旅行的第一站。但当天她又接到旅行社行程取消的通知,只能自行返回沈阳老家,并为此支付了返程机票、住宿费、打车费等。

刘女士认为,1月24日前国内即已出现疫情,在此情况下,旅行社仍坚持发团,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受疫情影响,被告旅行社尚未复工,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为了联系上被告,法官搜索了被告公司近一年的涉诉案件,根据当中留下的联系方式与被告法务人员取得了联系。

被告表示,疫情初期,相关行政部门对旅行社可否发团未有明确意见,因疫情导致的行程取消,被告不承担责任,双方应当合理分担损失。

法官就案件涉及的不可抗力认定、责任分担等问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释明,希望双方在疫情形势下互谅互让,合理分担损失,妥善化解纠纷。刘女士表示,若被告能尽快给付款项,她同意在调解金额上作出让步。

因双方都同意调解,法官立即为双方安排了线上“云庭审”。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并通过云法庭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在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后,旅行社退还大部分团费,并给予刘女士一部分补偿。

对于疫情之下的涉旅游合同类纠纷,朝阳法院双桥法庭法官胡莉芬表示,春节假期原本是传统的旅游黄金期,因为疫情却成为旅游“寒冬”,旅游行业因此受到巨大冲击。面对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旅游者与旅行社本着平等协商的态度,合理分担损失,不失为“两全”的止损方式。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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