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汽车报废年限有多长(旅游客车几年报废)

更新时间:2024-02-07 03:26:28


一、客运汽车报废年限有多长


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客车(含轿车、越野车)报废年限为15年;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10年;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10年。

机动车报废流程:

申请报废更新的车主,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印章。

受理登记岗申请,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出具车辆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龄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检测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的,出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负责通知选择符合要求的回收企业送车辆解体。

回收企业查看通知后拆解车辆并拍照。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缸体破裂,车架(底盘)切断。

负责《变更表》、《XX省更新车辆技术鉴定表》、《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和车辆解体照片,机动车检测岗核对签字,回收号牌,按规定报批,办理报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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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客车报废年限


法律分析: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报废车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三、中型普通客车报废年限


法律分析: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10年;营运性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10年;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准延期报废;其他营运性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5年;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