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去欧洲旅游签证需要什么手续(欧洲个人旅游签证条件)

更新时间:2024-01-22 14:58:39


一、请问去欧洲旅游签证需要什么手续


1、一张(有的需要填写两张,但内容基本一样)短期签证申请表/两张两寸彩色浅底照片。

2、护照及护照复印件。

3、由航空公司出具的往返机票订单,订单不需要交钱,签证下来以后再说。

4、在申根地区停留的住房和接待证明,可以是邀请人提供的住房担保,也可以是旅馆住宿预定单,有的旅馆需要先交定金(此定金不退),但数额不是很大。

5、经济担保,可以是境外邀请人的经济担保,也可以是你自己的存款证明或房产证明。(这个最为重要,提供的证明越“贵”,您的财产越多,签证通过的可能性越强。)

6、不少于30万元保额的在欧洲旅行期间的意外和医疗保险的保单,如果被拒签的话有的保险公司允许凭护照办理退保手续。

7、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车产、房产等

8、工作单位证明,注明你的姓名职务收入休假许可及期限。该证明上要求注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还要求为你开具证明的人签字并注明职务。

9、身份证及复印件。

10、以上所有的中文材料的翻译,最好由被承认的专业翻译公司完成并盖章。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提供了完整的申请材料也不一定就能得到签证,为了增加签证的成功率,你可以在财产证明上尽可能提供足以说明你有充足的经济实力独自前往欧洲旅行的有效材料。

扩展资料:

签证的作用

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主权、尊严、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实施出入本国国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希望到其他国家旅行、定居、商贸、留学等,除必须拥有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外,另一个条件,就是必须获得前往国家的签证。

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发给外国人的签证,是以外国给其本国国民的待遇是否平等互惠为原则,为两国国民彼此往来给予同等的优惠和便利。但也有免签证国家如持有中国护照免签证国家有18个,持有美国护照的免签证国家有130个等。

对于外国人,一般均是根据申请者的身份和入境目的发给不同的入境签证,如旅游、探亲、移民、留学、工作等签证,并限制入境后的居留时间。

因签证种类不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也不一样。一般对以短期居留为目的的申请限制较少,等待批准的时间也较短,对以长期居留为目的,申请则限制较多,待批的时间也较长。

一个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无条件入境的义务(有条约者除外),一个外国人也没有要求一国政府允许他入境的权利。一个主权国家对外国人入境永远是有条件限制的。随着国际贸易、国际政治关系的发展,旅游业的兴旺,许多国家的签证规定趋于简化。各国之间也有互免签证或简化签证手续的协议。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签证



二、去欧洲旅游签证需要什么条件


去欧洲旅游签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护照:
1、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因私护照原件.
2、请在护照最后一页签名(中文姓名).
3、持换发护照者,需同时提供所有旧护照原件。
二:照片:
1、二寸白底彩色近照3张.
2、照片尺寸要求35×45mm.
3、请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三:户口本:
1、全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复印件包含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
四、身份证:
1、如是旧身份证请用A4纸复印2份.
2、如是新换发的身份证请用A4纸复印正反两面各2份.
五、所需资产证明:
(1)存款证明:
1、不少于五万(50,000元)以上"存款证明"原件. 及开具此证明的原始证件. (可以是存折、存单、银行卡对账单)
2、存款证明的到期日需冻结到回国之后30天.
3、存款证明原件需递交使馆,使馆不予退还,到期自动解冻.
4、 存款证明需为银行标准格式,有正确的英文译文,不可手写.
5、工资有关的对账单:如果客人有工资卡需提供近半年工资卡对账单(银行出具盖章);
6、若无工资卡,需提供近6个月工资条加盖公章(单位出具盖章)并且提供有多有往来记录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储蓄卡对账单或者信用卡对账单)
六、辅助资料:
1、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或信用卡)最近三至六个月的进出账单复印件. (如申请者不满18岁或无业,则提供父母或配偶的账单复印件).
2、最近三个月工资单,退休金或养老金复印件. (如申请者不满18岁或无业,则提供父母或配偶的工资单,退休金或养老金复印件).
3、银行活期存折至少为半年前开户的,且具备多笔往来记录.
4、对账单需加盖银行红章.签证所需工作证明。
一: 护照:
1.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因私护照原件.
2.请在护照最后一页签名(中文姓名).
3.持换发护照者,需同时提供所有旧护照原件。
二:照片:
1.二寸白底彩色近照3张.
2.照片尺寸要求35×45mm.
3.请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三:户口本:
1.全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复印件包含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
四:身份证:
1.如是旧身份证请用A4纸复印2份.
2.如是新换发的身份证请用A4纸复印正反两面各2份.
五:所需资产证明:
(1)存款证明:
1. 不少于五万(50,000元)以上"存款证明"原件. 及开具此证明的原始证件. (可以是存折、存单、银行卡对账单)
2. 存款证明的到期日需冻结到回国之后30天.
3. 存款证明原件需递交使馆,使馆不予退还,到期自动解冻.
4. 存款证明需为银行标准格式,有正确的英文译文,不可手写.
5、工资有关的对账单:如果客人有工资卡需提供近半年工资卡对账单(银行出具盖章);
6、若无工资卡,需提供近6个月工资条加盖公章(单位出具盖章)并且提供有多有往来记录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储蓄卡对账单或者信用卡对账单)
六:辅助资料:
1.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或信用卡)最近三至六个月的进出账单复印件. (如申请者不满18岁或无业,则提供父母或配偶的账单复印件).
2.最近三个月工资单,退休金或养老金复印件. (如申请者不满18岁或无业,则提供父母或配偶的工资单,退休金或养老金复印件).
3.银行活期存折至少为半年前开户的,且具备多笔往来记录.
4.对账单需加盖银行红章.签证所需工作证明。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护照成本服务费和加急费的请示》(外领三函〔1998〕157号)和《关于调整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外领八函〔1999〕3号)、《关于调整签证、认证代办费及加急服务费的请示》(外领八函〔1999〕2号)均悉。为提高因公护照防伪、防变造性能,加强护照管理工作;提高领事认证工作的效率、质量,促进签证、认证代办事务与外交业务工作实现政事分开,经研究,同意调整护照费、认证费和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因公护照费标准,由每本20元提高到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此外,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手续费。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换发、补发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外交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领事认证费
(一)商业文件由每份15元调整到每份100元;
(二)民事类证书由每证15元调整到每证50元;
(三)上述(一)(二)项的文件或证书,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证)可另收50元加急费。
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的收费标准由外交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欧洲签证需要什么条件


欧洲签证需要的条件如下:
1、携带护照需提供所有签证办下来的副本;
2、签证申请表需到对方国家领事馆中下载或者填写;
3、双程票预定;
4、签证保险;
5、由工作单位或者学校单位颁发的出国证书,此证书包含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和薪金以及在国外所待得的时间。并注明此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加盖公章,还要签上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翻译成英文;
6、申请该国家的居留证书以及接待证书;
7、个人的财务状况以及财务的担保,需将自己的财务状况做成复印以及原件,方便时将两样翻译成英文;财务的担保需要工资以及未冻结的财富复印以及原件上交,需要时翻译;
8、身份证,需要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首先要设计自己的旅游线路,好好考虑自己的旅行开支、旅游的天数以及你此行的目的。然后到你所要去的国家的大使馆去领取你的旅游申请表。
2、在领取申请表的时候,大使馆会告诉你的需要什么材料,同时会要求你出示你来往于你所去国家的机票以及住宿的相关证明。一定要提前预定到欧洲旅行的机票,特别是在欧洲旅游旺季的时候,而且在办理签证的时候,机票预订单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材料。
3、然后按照大使馆的要求来提交你的材料,一般十天左右就能够领到你的签证。在签证下发以后,然后就可以去购买机票、酒店了。
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即可在签证有效期内在所有申根国家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申根协定》同时包括旅客必须落实沿途经停申根国家饭店等若干原则规定。____
如果只准备前往某一个特定的申根国家(意指申请签证时只能提供前往该国的行程证明),必须向这个国家的驻外机构申请签证;想要在多个申根国家逗留,原则上必须根据提交的行程去停留时间最久的国家(主要停留国家)的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