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地旅游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发展旅游业弊大于利的实例

更新时间:2023-09-07 05:46:22


一、极地旅游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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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旅游景区20976家,其中,A级旅游景区5573家。旅游景区已成为居民旅游消费的热点之一,景区收益不断增加。2011年全国A级旅游景区接待游客人数25.54亿人次。

平均每人到景区游览约2人次;营业收入达到2658.60亿元,在全国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在不断提高。2011年全国旅游景区接待游客规模和综合营业收入增长均超过20%,增速明显高于同期全国星级饭店和旅行社行业,旅游景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




二、发展旅游业弊大于利的实例


第一,旅游、旅游业和发展旅游业到底是不是一回事?第二,你们谈了半天发展旅游业的利多于弊,但是,我还是没有明白你们是怎样衡量出来的?第三,如果照你们的逻辑,发展旅游业的利多于弊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在任何条件下发展旅游业都是利多于弊。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想提醒对方,你们的立论就站不住脚了,以下我方同学将进一步阐明这个观点。下面我来陈述我方的观点。我们认为旅游是人类的一种活动,它的好处人所共知,也不是今天晚上讨论的范围。但是发展旅游业,作为一种经济事业,它有利也有弊,是由他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些特点是:第一,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最强的行业,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发展旅游业是不可能的,比如,埃塞俄比亚就是这样,埃塞俄比亚根本没有别的东西,难道让旅客只能看看那些骨瘦如柴的饥民吗?倒是发展了农业才是真正的利大于弊。第二,旅游业的兴衰,完全依赖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好坏,打个比方,如果世界经济打个喷嚏,那么旅游业就会得感冒,甚至得肺炎(笑)。旅游业现在不景气,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旅游业的重新繁荣是要世界经济的高速增长来带动的。但可惜的是,目前这个发动机出了故障,如果想解决这个难题,恐怕不是你我之力所能及啊!第三,旅游,总得有人来游才行啊!而客源的多少,往往决定于许多不可预料的因素,突出的是近年来国际局势的不稳定,以及恐怖活动的猖獗,使许多旅游者望而生畏,闭门不出。举个例子,去年意大利“劳克号”游艇被劫持,就使今年十万美国人取消了去意大利旅游的计划;美国的影星,大名鼎鼎的兰博,他就是不敢到法国戛纳电影节上露面(笑),这样一来,法国市场上的兰博衫价格暴跌。有些人发明了一种兰博伦巴舞跳起来是步步后退。可见,如果不考虑经营旅游业的风险,只能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对方同学不知道想到没有。以上的分析说明旅游与旅游业根本不是一回事,至于谈到发展旅游业,对方同学更是偏得太远。我们主张发展旅游业,这种发展,应该是健康、有效的,有利于人类未来发展。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具备许多客观前提,比如:第一,自然条件;第二,一定的社会基础设施;第三,良好的生活环境;第四,政治稳定等等以外,更重要的是一国政府要有发展旅游业适当的政策规划。如果像对方同学所说,发展旅游业就可以无条件的,无节制的发展,那么肯定是弊多于利,而且很可能是有弊而无利。我们所说的利,不仅考虑到局部的利和眼前的利,更重要的是考虑到长远的利和整体的利,也正是由于这一点,许多国家已经开始重新考虑发展旅游业的利弊问题。以下我方代表将从物质和社会文化两个方面来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


三、如何辩论发展旅游业弊大于利·~谢谢


过度的开发旅游业会给生态带来严重的破坏,会人们带来意想不到的灾害,从而抑制当地经济的发展,也会给国家增加负担。 旅游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社会因素(1)旅游市场竞争过度,旅游价格秩序混乱。我国旅游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高利润行业发展到目前的低利润甚至负利润的行业,表明我国旅游产业事实上已经步入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这种因供过于求所致的旅游市场无序的、恶性的削价竞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景区(点)的门票价格过高。据调查,我国不少旅游区(点)的门票价格普遍“高”得惊人,在门票价格高的旅游景区中,又以模拟仿造的“城”、“都”、“窗”、“馆”之类的所谓文化景观的门票价格偏高,且游客普遍认为它们的文化品位、文化内涵“不值这个价”。“高定价、高回扣”,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有的擅自搞“园中园”乱收费,在公园中硬塞进一些粗俗的表演和格调低下的游览项目,搭车收费,一些饭店、餐馆、娱乐场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高收费低服务,混水摸鱼、“野马”横行,肆意宰客。二是宾馆饭店价格过低。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项目投资的规模和结构把关不严,以致我国不少地区出现宾馆、饭店供过于求,旅游项目重复开发建设,旅行社发展失控,导致僧多粥少,经营者无奈只好实行“高标价”下的“高回扣”政策。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旅行社、宾馆饭店和风景区等同质产品市场。不少旅游企业,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市场占有率,完全不考虑利润收益情况,盲目地大幅度削减旅游产品价格,与同行展开恶性竞争,对行业协调造成极大破坏。而另一些旅游企业为了保住或夺回自己原有的市场,也不得不纷纷削价参与竞争,如此反复,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旅游企业自身利益严重受损,甚至连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三是旅游社低价恶性竞争,“零、负团费”现象时有出现。调查发现,这种低于成本的、恶性的削价竞争只会使旅客们的旅游质量大幅下降,高额回报大行其道,严重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使旅游市场环境趋于恶化,与其“朝阳产业”的产业特征背道而驰。四是旅游娱乐购物环节价格极不规范。一些定点旅游购物商店和娱乐场所以高额回扣诱使导游和司机,从而出现在接待中总是安排游客购物和消闲消费;加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天高皇帝远”、监管不严,致使风景区内的一些兜售旅游纪念品的小商贩往往擅自哄抬物价,全然不顾其商品的质量和真正价值,从中牟取暴利,造成旅游产品的价格与其价值严重背离,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也严重制约了当地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2)旅游价格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健全。从旅游业发展初期到现在,国家和地方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旅游市场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和各省区直辖市的价格法制工作进展加快,先后颁布、修定了一批涉及到旅游市场价格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解决旅游纠纷、规范旅游市场的作用。但目前直接涉及旅游饭店管理和价格的法律法规极少。对于旅游产业中的另一支柱行业旅行社业,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不少,然而大都只侧重于强调纵向法律关系,即强调政府对旅行社的管理和控制,而对于旅行社经营活动方面及旅游者与旅行社关系方面的规定很少,以致在出现问题时,执法部门很难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旅游价格管理立法滞后降低了打击旅游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性,形成了对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依法管理的制度约束,应当予以大力推进和建设。 (3)违反旅游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相应的打击。由于旅游价格管理的严重缺位,旅游价格监管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加之政府职能部门对违反旅游价格管理行为打击不力,不能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有效控制在现行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之内,导致“劣商驱逐良商”,从而致使我国旅游市场价格一直比较混乱,一些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极不规范,大量违反旅游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这一混乱局面,除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严、打击不力外,也说明了我国当前旅游行业自律还是太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旅游价格管理自身的种种弊端,如若处置不当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进而危及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首先,它将严重影响旅游服务行业的整体经济效益,降低旅游创汇效率,加大了创汇难度,致使外汇流失严重。其次,这种过度的削价竞争也使旅游市场环境更趋恶化,使消费者对旅游服务的价格、质量产生混乱,无所适从,致使旅游外销价格结构不合理,使从事旅游接待和饭店经营的旅游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没有充足的积累去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多种旅游设施,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最后,旅游价格混乱,也使游客对我国形象的评价下降,长久以往将严重损害我国旅游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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