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某单位组织旅游)

更新时间:2023-08-21 18:04:14

工伤认定有“三工”的要求,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那么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发生意外,算“因工”吗?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4点提到: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根据这个规定就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疑问,即:旅游属不属于与工作相关?如果相关,那就属于工伤;如认为不相关,则会不认为是工伤。理论和实务中,也确实存在两种观点,尤其在之前,每个地方的规定也不一样。

笔者认为对工作的理解不能太过古板,尤其现今社会,很多工作并不是在公司完成的,甚至有些工作都很难看得到,况且工作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单位组织旅游这类外出的活动、团建等活动,虽说是福利,但从单位的初心,从单位的本质上讲也是为了工作,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单位的利益,比如加强组织凝聚力,减少人员流失也是单位的潜在利益。所以从这一点讲,应该算工伤。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法院案例支持,而且很多地方上出台相应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也是一个趋势。

当然,针对这一问题,也不可一概而论,因为就单位组织旅游,其性质也有不同,不排除个案的不同。同时,我国省份众多,笔者未能逐一省份搜索过去,不排除个别地方有特别规定。如有不对之处,欢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