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凤凰古城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5-19 08:07:26


一、四川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法律主观: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二、凤凰古城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凤凰古城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1. 对投诉人进行及时反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2. 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系统,对投诉及时作出反馈,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者;
3. 根据投诉情况,认真分析,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
4. 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及时反馈投诉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5. 对投诉进行实地核实,及时处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6. 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对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保证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7. 对投诉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旅游投诉处理水平;
8. 及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对投诉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证投诉处理的质量。